ICTI纲领性文件
5.1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有关国家/地区关于强迫劳动的当地法律。记录档案中当地法律的生效日期。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政策文件支持《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不容使用强迫劳工的立场。记录该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
5.2工人应当是自愿受雇的。查明是否没有强迫劳工受雇于受核工厂。断定对员工的行动自由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查明工人轮班时间届满后是否可以自由离开工场。断定是否准许员工依照时间表享用餐休和/或小息。断定是否准许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禁止进出时间内进出宿舍。查明是否只为保安理由才派驻守卫人员。查明工人是否无须缴付不合理的押金或交出身份证;是否可以在合理通知期限届满后离职。查明受核工厂是否持有员工的身份证。断定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否原持证人自愿交出的,是否会徇工人要求交还工人。随机选出至少三名工人,查阅他们的身份证和员工档案,断定他们是否自愿在现场出现。记录所得资料。
5.3受核工厂不应使用抵债劳工。断定是否有工人因家属欠债而订立不合理的合同,或者因为家人受到重大财政牵连或巨额偿付拖累,为偿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5.4关于离职或终止合同的通知期,合理与否,应根据法律来界定;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法律,则以工资发放日的相隔天数决定。例如如果是每30天给工人发放一期工资,在离职日起有30天之前递交的离职通知就是合理通知。
5.5保安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应威迫或吓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业场地派驻保安人员,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擅自进出作业场地,并防止作业场地内发生盗窃事件。不应利用保安人员限制员工的限制的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6受核工厂应当有一套关于使用囚工和把工序分包给监狱或使用囚工的设施的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并根据该文件实行自我规限。比较法律生效日期和政策文件发布日期,以确定现行政策是适切的。记录政策文件和/或程序文件的发布日期。比较分包政策同受核工厂本身的政策中关于囚工的规定。记录所得的细节。
5.7受核工厂及其分包商的作业场地均不应使用囚工。核定工厂是否使用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