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益远东有限公司—道德政策
行为规范
- 意义与目的
联益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是一间由北欧, 意大利及西班牙等国家组成的服务机构, 我们深感需向一些在远东地区负责生产工作之人仕给予社会责任.
此准则是以一个共同的道德原则—“尊重人类尊严”作为基础, 加上我们道德信念而建成. 我们需要确保所有于亚洲生意伙伴, 供应商以至我们的员工都遵从这些准则.
为了保障及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及福利, 我们设立这个”行为规范”给所有的厂方及供应商. 而我们的主要供应商需确保其分包商亦会遵守这些原则.
- 行为规范之基础
促使我们设立这个”行为规范”是基于不同的国际法律, 条约及公约都已包含了社会责任,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 SA8000 标准.
- 合法标准
基本上, 所有的厂方及制造商需遵守其国家的法律. 但是若有任何供应商收到此文件后发觉其中行为规范是与其国家法律有所抵触, 请即通知我们有关的分区办事处跟进.
而当其中的国家规条及有关的法律事项是与此规范相符时, 我们会选其较严格的一个作为标准.
- 社会责任之准则
- 童工
我们是不会与任何聘用童工的公司合作. “童工” 定义是指任何十五岁以下之工作人仕.
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是最低工作年龄或强迫教育年龄是高于十五岁, 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在发展中国家, 如果当地法律有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第 2.4 条除外), 则以此较低年龄为准.
于任何情况下发现有童工于工厂中工作, 除了要立即解雇此童工外, 我们并要求厂方考虑到此儿童之利益, 找寻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法, 继而改进此儿童的个人情况.
若于一些国家, 法例上是容许有学徒计划给予十二至十五岁之儿童, 则我们可接受其工作时间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33 号, 最高为 7 小时轻型工作及训练. 工厂并需要保证其工作目的为训练, 而不影响此儿童接受正常教育. 而此儿童并需要有适当的报酬.
我们认同 “联合国儿童权公约” 中, 任何人仕于十八岁前视之为儿童. 我们并向供应商建议任何介乎十五至十八岁之员工为 “青少年工人”, 需规定其工作小时及超时限制.
- 强迫劳动
我们不会与该公司合作, 如果他们是使用强迫劳工 (非自愿性工作人仕) 或不会合符法律规条 (例如员工不可自由辞工). 而且公司亦不得要求员工在受聘时交付按金, 扣薪或扣存其身份证明文件.
- 惩戒性措施
我们是不会与一些公司有生意往来, 如他们对员工作出体罚, 精神或肉体上压迫或使用任何方法令其感受到侮辱及羞辱.
- 健康与安全
我们向供应商强调首先应给予工人健康及安全工作环境, 适当卫生设施. 其公司需建立一个机制来检定, 防止及应付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人身安全. 公司更需确保提供给员工之宿舍及食堂达到基本之安全及健康要求.
- 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
我们强调于符合法律情况之下有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若于任何情况下此权利被法律所限制, 我们会鼓励供应商协助员工通过一些途径去成立类似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等权利.
- 歧视
我们要求供应商不得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性别, 宗教及种族等歧视. 在聘用人事上应以其工作能力及技能为主, 所有拥有同等经验及学历的员工应在同等的工作上应得到相等之报酬.
- 工作时间及报酬
我们会避免和一些公司合作如其给予员工的工资是不符合法律或不能达到最低工资要求. 我们会向供应商建议其所支付的工资能满足员工的基本开支及有额外收入可随意支配.
我们建议工厂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没有超过法定限制. 超时工作需要得到工人同意及自愿性质, 并给予报酬. 工人每七天工作需至少有一天休息日.
- 尊重文化价值
我们非常尊重不同国家文化价值. 因此, 我们不会强加西方文化于一些和我们有生意之地区. 但是, 若其道德价值上和我们有所抵触, 则我们是会通知该供应商.
- 管理层责任
我们期望供应商及制造商会将此 ”行为规范” 的内容传送至有关人仕去遵从. 我们也期望与联益远东有限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及制造商会监管及依从此 “行为规范”.
- 监察与实行
- 原则: 诚信与合作
我们期望及鼓励每一个供应商尊重其社会标准, 供应商需全力以赴去实行.
- 实行
我们保留派出调查小组到我们的供应商查核及确保适当运用此行为规范的权利.
- 违反
若有严重及屡次违反, 不依从道德标准, 或没有采取适当的矫正措施, 我们有保留终止生意关系的权利. 若是轻犯, 需于一个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作出适当的补救及纠正.
我们完全明白及同意遵从联益远东有限公司的 “行动规范”.
签署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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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及职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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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印章)
(以上以英文本为准)